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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論統一戰線:宗教工作

2014年02月26日 16:55 | 來源:統戰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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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問題是個大問題。因為它關系到我們整個國家的安定團結,關系到民族的團結、祖國的統一,關系到我們整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也關系到滲透與反滲透、和平演變與反和平演變的斗爭。就是說,宗教工作如果做得好,可以對促進社會主義建設起好作用;如果做得不好,就會被國內外敵對勢力所利用。因此,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大的意義。——江澤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1990年12月7日),《新時期統一戰線文獻選編(續編)》,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286頁。

  在對待宗教的問題上我們絕不能操之過急,不能重復“文化大革命”中“左”的做法,必須有長遠的考慮,必須扎扎實實地去做工作。在現階段,我們必須認真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努力團結廣大信教群眾,把他們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經濟建設上來,使宗教工作更好地為四化建設服務,為國家的穩定和民族的團結服務。——江澤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1990年12月7日),《新時期統一戰線文獻選編(續編)》,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287頁。

  正確處理宗教問題,一是要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二是要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三是要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江澤民:同政協民族宗教界委員座談時的講話(1999年3月4日),原載1999年3月5日《人民日報》。

  要切實做好愛國宗教界人士的工作,鞏固和擴大黨同各民族愛國的宗教信徒的統一戰線,使廣大信教群眾同不信教群眾彼此尊重,相互團結,把他們的意志和力量引向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江澤民:《努力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1990年6月11日),《新時期統一戰線文獻選編(續編)》,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236頁。

  正確對待和處理宗教問題,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一個重要內容。一方面,從我們黨和政府來說,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尊重和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保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這樣一些長期不變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從宗教界來說,要堅定不移地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堅持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宗教活動。有了這樣的政治基礎,有了這兩個方面的結合,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一定會不斷地得到鞏固和發展。這是我們黨把馬克思主義的宗教理論同我國宗教問題的實際相結合而得到的一條重要經驗。概括來說,我們處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間的關系的原則是政治上團結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這一點是永遠不會變的。——江澤民:《保持黨的宗教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1991年1月30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210頁。

  宗教世界觀與馬克思主義世界觀是根本對立的。共產黨人是無神論者,共產黨人的世界觀應該是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共產黨員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必須要向人民群眾宣傳無神論、宣傳科學的世界觀。對我們共產黨人來講,既要堅持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同時也要認真貫徹國家憲法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說,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不能因為我們共產黨人相信無神論,就用“左”的態度對待宗教信仰。反過來,又不能因為有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對無神論、對培育“四有”新人就不宣傳了,這也是不行的。應該說明,共產黨員必須是無神論者,這并不違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能說因為宗教信仰自由,就對共產黨員信教問題縮手縮腳,不敢進行教育。但是,對非共產黨員信教我們不能隨便去干預。否則,很容易損害黨同信教群眾之間的關系,影響安定團結。一句話,就是我們要用馬克思主義的宗教觀作指導,防止宗教工作中的兩個片面性。——江澤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1990年12月7日),《新時期統一戰線文獻選編(續編)》,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287—288頁。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和政府對待宗教問題的一項長期的基本政策,這是不會改變的。對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合法權益,對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對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政府要依法保護。有的地方做得好的,應當繼續做得更好;做得不夠的,要認真改正。要全面理解和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每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江澤民:邀請宗教團體領導座談時的講話(1992年1月28日),原載1992年1月29日《人民日報》。

  中國政府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憲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積極支持國內宗教界開展同外國宗教界的友好往來,并將其視為中國人民與世界人民交往的一部分。——江澤民:會見泰國僧王時的講話(1993年6月24日),原載1993年6月25日《人民日報》。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項基本政策。它包括保護人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兩個方面。信教與不信教都是公民的權利,要堅決反對和糾正任何歧視信教群眾和歧視不信教群眾的行為。我們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滅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發展宗教。我們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把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信這種教或那種教的人都團結起來,大家和睦相處,彼此尊重,把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上來。決不允許在信教和不信教、信這種教和信那種教、信這一教派和信那一教派的人民之間制造糾紛,甚至挑動斗爭,分離人民的社會主義團結。如果發現這樣的事情,要進行教育、批評,堅決加以制止。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適用于共產黨員,黨員信仰宗教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共產黨員應該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宗教觀,不但自己不信教,還有義務宣傳無神論,幫助群眾提高覺悟。對那些參與信教活動的黨員,要耐心進行教育,使他們逐步擺脫宗教束縛。對那些利用宗教謀取私利,甚至支持、策劃違法活動的黨員,一定要按照黨紀國法嚴肅處理。——江澤民:《在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的講話》(1993年11月7日),《歷次全國統戰工作會議概況和文獻(1988—1998)》,華文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62—163頁。

  中國存在道教、佛教、伊斯蘭教、基督教等多種宗教。中國政府實行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奉行宗教與政權、與教育相分離的原則,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及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不同宗教地位平等、和諧共處,信教與不信教的公民彼此尊重、團結和睦。——江澤民:《在德米雷爾總統舉行的歡迎宴會上的講話》(2000年4月19日),原載2000年4月21日《人民日報》。

  按照政教必須分離的原則,國家要求一切宗教都不得干預政治,干預政府事務,包括司法、教育、婚煙、計劃生育等,都不得進行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宣傳。一切宗教必須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活動。要加強對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使其自主地依法辦好宗教。不準恢復已被廢除的宗教特權和封建壓迫剝削制度。對于披著宗教外衣進行分裂破壞活動的,應依法懲處。——江澤民:《必須樹立馬克思主義的民族觀和宗教觀》(1990年9月1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184—185頁 。

  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寫上了“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并且對這種管理作了明確的界定,這就是“政府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從四十年的經驗看,規定這樣一條,根本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動制造混亂、違法犯罪,有利于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這是為了更好地全面地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決不意味著干預宗教團體自身的活動,更不是宗教政策收緊了。——江澤民:《保持黨的宗教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1991年1月30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211頁。

  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決不是意味著要改變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而是為了保護宗教活動健康地正常地進行。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要力戒理解上的片面性,做法上的簡單化。——江澤民:邀請宗教團體領導座談時的講話(1992年1月28日),原載1992年1月29日《人民日報》。

  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這項工作必須加強,而絕不能削弱,更不能放棄管理。宗教活動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進行。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和監督,這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但不矛盾,而且正是為了更好地貫徹這一政策,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對正常的宗教活動加以保護,對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加以限制和打擊,這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不能把它們對立起來。——江澤民:《在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的講話》(1993年11月7日),《歷次全國統戰工作會議概況和文獻(1988—1998)》,華文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63頁。

  國內外敵對勢力一直把利用宗教進行政治滲透作為他們對我國進行和平演變戰略的一個重要手段。這實質上是政治問題。我國各愛國宗教團體應當教育自己的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經常保持警惕,自覺地抵制這種滲透。要看到,這種滲透的結果,首先和直接受害的是愛國宗教團體本身。——江澤民:《保持黨的宗教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1991年1月30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211—212頁。

  我國過去進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國主義的操縱和控制,實行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在佛教和伊斯蘭教方面革掉封建剝削和壓迫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確的,使我國宗教界邁出了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重要一步。——江澤民:《在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的講話》(1993年11月7日),《歷次全國統戰工作會議概況和文獻(1988—1998)》,華文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63—164頁。

  民族、宗教問題屬于一個國家的內政,應由本國人民加以解決,國際社會的幫助應在尊重該國主權的情況下,以和平的方式進行。——江澤民:會見法國總理若斯潘時的講話(1999年10月25日),原載1999年10月26日《人民日報》。

  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宗教是一種歷史現象,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將長期存在,如果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不相適應,就會發生沖突。這種適應,并不是要求宗教信徒放棄有神論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們在政治上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共產黨的領導,同時,改革不適應社會主義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條,利用宗教教義、宗教教規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服務。——江澤民:《在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的講話》(1993年11月7日),《歷次全國統戰工作會議概況和文獻(1988—1998)》,華文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63頁。

  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信教群眾要遵守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須在法律范圍內活動;二是宗教活動要服從和服務于國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體利益,宗教界人士要愛國、進步,要為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發展多作貢獻。我國宗教界有愛國的好傳統,要繼續發揚光大。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團體要運用自己的影響,引導信教群眾愛國守法,抑惡揚善,服務社會。——江澤民:同政協民族宗教界委員座談時的講話(1999年3月4日),原載1999年3月5日《人民日報》。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宗教 江澤民 信教 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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