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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上海會審公廨
1864年清政府與英、美、法三國駐上海領事協議在租界內設立理事衙門(又稱“洋涇浜北首理事衙門”),由中外互派官員共同審理華洋之間的案件。1869年改稱為會審公廨。公廨規定由上海道遴選的官員任主審官,由英國副領事任陪審官;凡租界的華人犯案,由中國官員單獨審理;凡有華洋之間的案件,均需有外國陪審官陪審。然而在審理案件中,外國領事名為陪審,但只要案件涉及他們的利益,外國陪審官實際上卻成了主審官,中國主審官倒成了擺設,所謂會審,空有其名,最后甚至連租界內純粹中國人之間的訴訟也須經由外國領事觀審操縱判決。
辛亥革命期間,公廨中國讞員紛紛挾款逃匿,外國領事乘機接管公廨,并頒布《公廨臨時辦法八條》,規定中國會審官須經領事團委任。至此會審公廨完全落入租界之手。公廨名義上雖然仍為中國法庭,其實已輪為外國駐滬領事團所支配的承轉機關,所有廨員都已淪為外國駐滬領事團的雇員。上海會審公廨遇有案件,無論刑事、民事,均出傳票,限即日到堂交保。甚至還有一種特別傳票,隨時可由原告請求發出。同時,該公廨沒有上訴機關,不論大小民刑案件,一審終結,再無上訴平反的機會。正是因為這兩個原因,該公廨的法官長期為所欲為,上海商民受禍最深。1925年五卅慘案后,民眾要求收回領事裁判權、廢止會審公廨的呼聲越來越強烈。
對于這種非驢非馬的畸形非法司法機關,中國司法當局向來從未予以法律上的承認。對于公廨判決,大理院一概視為無效。因此,司法部屢次訓令各司法衙門,不許予公廨各種司法上的協助。然而列強各國卻容許此種非法司法機關存在,不予糾正。
熊希齡被拘傳案發生之后,上海公共租界的各種社會團體,如華人總商會、納稅華人會、律師公會及各同鄉會等,“始大悟會審公廨有收回之必要,并為刻不容緩之事”,于是派遣法界元老董康,總商會代表趙晉卿,律師公會代表陳霆銳、李祖虞,晉京請愿,控訴上海會審公廨各種橫暴不法情形,強烈要求收回會審公廨。1926年5月,丁文江任總辦的淞滬商埠督辦公署成立。隨后,丁文江、江蘇交涉員許沅、江蘇交涉署交際科科長楊念祖為代表的中方和各國公使團授權的上海領事團進行談判。1926年8月,雙方正式簽訂有效期三年的《收回上海會審公廨暫行章程》,規定“設立上海臨時法庭來代替會審公廨,租界內領事管轄權之外的一切民刑案件均由該臨時法庭審訊,期滿后雙方再交涉提出最終解決辦法”。1927年1月1日,中國正式收回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設立臨時法院,有50多年歷史的上海會審公廨終被中方收回。
編輯:羅韋
關鍵詞:公廨 上海 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