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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委明確重要人事安排等必須協商

2014年02月13日 19:41 | 作者:李宏、周方 | 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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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出臺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意見》明確

 
重要人事安排等五方面必須納入年度協商計劃 

   本報訊 (記者 李宏 通訊員 周方)繼2009年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后,中共杭州市委近日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深入推進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
  《意見》明確了政治協商的原則、內容、形式、運行和保障機制,強調政治協商應成為黨委、政府、政協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增強政治協商的自覺性、主動性和計劃性,并要求建立政治協商信息公開制度、建立健全政治協商的督辦落實機制等。《意見》用推動建立政治協商“兩個納入”制度、規范細化政治協商內容、構建制度化政治協商運行格局等舉措,重點推進政治協商的制度建設,增強黨委、政府的協商自覺,以強有力的制度保障,避免以前經常出現的一些問題的再次發生,比如隨意變更協商計劃、議題和時間,以簡單的情況介紹代替政治協商,以個別征求意見代替應當以組織形式進行的政治協商,或是以決策后的通報代替決策前的政治協商等。
  《意見》正面回答了政治協商是“與誰協商”、“怎么協商”和“哪些必須協商”、“什么應當協商”等存在較多爭議的問題,明確黨代會、黨委全委會報告,重要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重要的人事安排等5個方面,必須“納入年度政治協商計劃”協商;黨委和政府作出的重要決定、意見,區域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的制定和重大調整等8個方面,“應當在決策之前及時提出”。未經協商的原則上“不上會、不討論、不決策”。協商的形式進一步豐富,對口聯系協商會、界別協商會、提案辦理協商會、情況通報會和政協基層民主協商等被列為協商的基本形式。政協政治協商的主動性也得到了加強。《意見》明確規定,協商計劃每年年初由黨委、政府、政協三家共同制定并組織實施,“政協黨組可就年度協商議題和工作計劃提出建議”。《意見》把建立健全政治協商的督辦落實機制,作為保障政治協商得到真正落實的“尚方寶劍”。《意見》明確,對于協商計劃的制定、協商活動的組織實施、協商成果的辦理采納等,要建立政治協商督辦落實聯席會議制度來有效執行,并由黨委督查室督促落實,“做到年初有計劃、年終有檢查”。
  記者了解到,杭州市各級政協在開展政治協商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實踐。去年9月,市政協首次開展界別協商會。去年一年來,僅市政協專委會就與市委、市政府35個部門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對口聯系協商活動。    

編輯:付鵬

關鍵詞:政治協商 明確 意見 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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