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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酒泉市原政協主席涉嫌受賄1300余萬元受審
新華社蘭州4月29日電(記者 王博)甘肅省酒泉市原政協主席楊林利用主管城市建設的職務便利及職務影響力,為他人承攬工程、調動升遷提供便利,收受現金、汽車、房產等財物折合人民幣1300余萬元,被檢方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楊林利用擔任嘉峪關市政府副市長、酒泉市委副書記、酒泉市政協主席,主管城市建設的職務便利及職務影響力,先后為33人在承攬工程、競拍土地、工作調動、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非法收受941萬余元人民幣、13000美元、2000歐元、酒泉市鑫源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性投資300萬元、蘭州市雁灘地區住房一套、沃爾沃C60越野車一輛、人民幣10萬元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保險一份、金條兩根、金吊墜一個、手機一部、手表兩塊、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15.95萬元購買房產一套。收受現金財物折合人民幣1358萬余元。
被告人楊林此前任酒泉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2013年9月6日因涉嫌受賄罪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決定由甘肅省公安廳執行逮捕。其將收受的財物據為己有后,主要用于投資、購買房產鋪面等,部分藏匿于武威家中,案發后被依法扣押。
檢方認為,被告人楊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嘉峪關市政府副市長、酒泉市委副書記、酒泉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
控辯雙方對事實沒有異議,只對個別款項的性質有爭議,焦點主要在于被告人楊林是否收受于某300萬元“經營性投資”、購買馬某別墅優惠的15萬余元是否是受賄、收受潘某的手表、金吊墜和住院期間收取的慰問金是人情往來還是受賄等定罪問題、楊林是否有自首情節及悔罪表現、收受呂某的3萬元是否屬于受賄款等等。
審判長宣布本案將擇期宣判。(完)
編輯:付鵬
關鍵詞:酒泉市 收受 楊林 受賄